人民党组织了党内的笔杆子,集结了在奉的法学界泰斗们,连续在《奉天日报》发表文章,号称“依法治国十三论”,极大地声援了《民国日报》的行为,并把这一事件及其处理上升到治国的高度,羸得国内数百家媒体的共鸣。
张汉卿认为,撇开是非正错不论,允许民众骂街是政府进步的象征,民国宪法所规定的言论自由就体现在这个方面。只要不是诽谤,政府应该谦虚地倾听民众的意见,有则改之,无则加勉。对不明真相的民众或片面的说法,不应该动辄得咎,而是引导和劝诱。因为随着大政府时代的来临,原本三权分立的行政权越来越膨胀,而立法权在国内尚属泊来品,缺少一定的民间基础,完全是自上而下形成的。在这种情况下,报纸就是民众的喉舌,就是声音,就是民意,是百姓监督政府的重要形式。
在他看来,总统是人,记者是人,普通的百姓也是人,大家都是中华民国的公民,都有权利对国家的发展、行为、政策和战略提出自己的见解。美国之所以被认为是民主的象征,就是美国人可以随骂总统。后来有句笑话说:“中国人认为骂美国是爱国,美国人也认为骂美国是爱国,在这种情况下,中美两国人民终于找到了共识。”
美国人总统,报纸可以骂,国会可以骂,甚至上届总统也可以出来骂,非骂得你体无完肤不可。当然这种骂不是泼妇骂街,而是对其言行的抨击。当然总统也要表现出豁达的态度,要笑迎唾沫,以理服人,这是一种文化。
中国不见得有这种文化,但是最大程度上给政府以约束,将对中国未来的司法公正与独立奠定牢固的基础和方向。在这种情况下,司法机构能否代表了中立的第三方,独立地作出对公民与政府单位纠纷的裁决,是司法独立的真正体现。而作为强势的政府单位,是否真正尊重司法独立,体现在能否降下身段,像普通民众一样坦然坐上被告席或原告席,接受司法机构的质询。从这个意义上讲,《民国日报》大总统诽谤案有指标性的意义。
也许是“五四运动”余温里民众对段政府抗议的热情未减,或是感觉到奉系的表态得到国内舆论的声援后声势浩大,中央政府考虑了数日之后,最终还是选择了在法律框架内解决自己的名誉受损问题。
上海公共租界会审公堂接受了安福政府的诉状,向《民国日报》总经理邵力子、总编辑叶楚伧发出传票,二人聘请林百架为辩护律师。该案1919年10月3日开庭,主审法官是英国副领事,陪审是华人法官俞英荪。在中国领土上,中国政府控告中国平民的案件,却由外国殖民者来审理,这听起来让人觉得不合常理,但在那个纷乱的时代却数次发生,1903年“苏报案”也是同样发生在上海租界,国家积弱,就会无力抵抗被外国欺凌。
在法庭上被告叶楚伧义正言辞的说道:“本人主笔报章已有十年之久,现任《民国日报》总编,当负刊载上之责任,但不负控告书中所谓诽谤侮辱大总统与在职官员之罪责。”“《安福世系表之说明》实系以游戏文字对于政策上之批评,并无侮辱之意义。本报与作者的本意相同,是在希望中同有良好之政府,使中华振兴,独止昌强,国民享和平自由幸福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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