有市,无市****不乏矣。方六里,名之曰社;有邑焉,名之曰央。亦关市之赋。黄金百镒为一箧,其货一谷笼为十箧。其商苟在市者三十人,其正月十二月,黄金一镒,命之曰正。分春曰书比,立夏曰月程,秋曰大稽,与民数得亡。
三岁修封,五岁修界,十岁更制,经正也。十仞见水不大潦,五尺见水不大旱。十一仞见水轻征,十分去二三,二则去三四,四则去四,五则去半,比之於山。五尺见水,十分去一,四则去三,三则去二,二则去一,三尺而见水,比之於泽。
距国门以外,穷四竟之内,丈夫二犁,童五尺一犁,以为三日之功。正月,令农始作,服于公田农耕。及雪释,耕始焉,芸卒焉。士,闻见、博学、意察,而不为君臣者,与功而不与分焉。贾知贾之贵贱,日至於市,而不为官贾者,与功而不与分焉。工治容貌功能,日至於市,而不为官工者,与功而不与分焉。不可使而为工,则视贷离之实,而出夫粟。
是故,智者知之,愚者不知,不可以教民;巧者能之,拙者不能,不可以教民。非一令而民服之也,不可以为大善;非夫人能之也,不可以为大功。是故,非诚贾不得食于贾,非诚工不得食于工,非诚农不得食于农,非信士不得立于朝。是故,官虚而莫敢为之请,君有珍车珍甲而莫之敢有,君举事臣不敢诬其所不能。君知臣,臣亦知君、知己也,故臣莫敢不竭力,俱操其诚以来。
道曰,均地,分力,使民知时也。民乃知时日之蚤晏,日月之不足,饥寒之至于身也。是故,夜寝蚤起,父子兄弟不忘其功。为而不倦,民不惮劳苦。故不均之为恶也:地利不可竭,民力不可殚。不告之以时,而民不知;不道之以事,而民不为。与之分货,****知得正矣;审其分,****尽力矣。是故,不使而父子兄弟不忘其功。
……
从《管子?士农工商》的内容可以看到,除非是拥有官职身份的人,无论是学者学子,农户,工匠以及商人,他们都需要为国家付出自己的利益代价。
这一点在某一方面而言,正好是证明了士农工商在《管子》当中,事实上是平等对应的下级阶层,而非高下之分。
在先秦时期,拥有官职身份的商人,已经形成了一定的规模;但是很快,这些拥有官职身份的商贾阶层,很快就被大商人阶层所取代:
《国语?晋语八》云:“夫绛之富商,韦藩木楗,以过于朝,唯其功庸少也;而能金玉其车,文错其服,能行诸侯之贿,而无寻尺之禄”。
在战国时期,大商人阶层甚至是能够影响一个国家的朝政运作。
就好比是吕不韦,他本身也就是大商人阶层的一员,而后来的赵国奸臣郭开,据说同样也是大商人阶层出身。
可以说,虽然在战国中后期已经逐渐出现“士农工商”的阶级分化,但是毫无疑问的是,大商人阶层的影响力是不容忽视的。
……
而在吕不韦死后,当其时秦国已经初步实行重农轻商的国策,这一点可以从修改的秦律看出:
商人不能穿戴丝绸赘婿后父没有地位。
从这句话可以看出秦朝时期的三种人的待遇情况:
秦代,军人、官吏和有土地的自耕农都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,享有人身、财产、婚姻和单独立户的权利。但因为国家政策和社会观念,商人、赘婿、后父三种人的权利却受到限制。
国家推行“重农抑商”,认为农耕是本业,经商是末业,所以商人阶层受到歧视,他们可以积累大量财富,法律却禁止他们穿戴丝绸衣物、乘坐华丽的车驾,被称为“虽富无所芳华”。商人和他们的子女都不能从政做官,而且他们被发送边疆从事开荒活动的可能性比普通人更大。
赘婿和继父就更没地位了,他们婚后都要到妻子家中生活,子女随妻姓,丧失了自立门户的权利,更没有独立的财产权。
汉朝的商人地位实际上好不到什么地方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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