定秦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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定秦曲_最新章节第556章 大朝会(12)



    有鞫:敢告某县主:男子某有鞫,辞曰:士五(伍),居某里。可定名事里,所坐论云可(何),可(何)罪赦,或覆问毋(无)有,遣识者以律封守,当腾,腾皆为报,敢告主。

    封守:乡某爰书:以某县丞某书,封有鞫者某里士五(伍)甲家室、妻、子、臣妾、衣器、畜产。?甲室、人:一宇二内,各有户,内室皆瓦盖,木大具,门桑十木。?妻曰某,亡,不会封。?子大女子某,未有夫。?子小男子某,高六尺五寸。?臣某,妾小女子某。?牡犬一。?几讯典某某、甲伍公士某某:甲党(倘)有它当封守而某等脱弗占书,且有罪。某等皆言曰:甲封具此,毋(无)它当封者。即以甲封付某等,与里人更守之,侍(待)令。

    ……

    但是,张嘉师出于很多方面的考虑,决定在一些重大事项或者是重大罪行,比如说必须严惩的处罚,例如是官员严重违反相应法规,人口贩卖,贩卖孩童等等,张嘉师则是在相应补充这些条文之外,还在这些条文当中补充重度处罚的相应条文。

    这一点,主要体现在眼下逐步修订完成的《秦律修正》的相当一部分内容当中。

    毕竟《秦律》在某个意义上都已经有了这种编纂方式的存在,张嘉师这样做,只不过是进行相应的更进一步改进而已。

    就好比是《秦律》当中,堪称为最为著名的《徭律》的部分内容那样:

    御中发征,乏弗行,赀二甲。失期三日到五日,谇;六日到旬,赀一盾;过旬,赀一甲。其得(也),及诣。水雨,除兴。

    这也就是说,陈胜吴广鼓动大泽乡起义的前提……根本不成立。当然,这一点还得归咎于文盲太多以及知道这方面法律的人太少的缘故。

    但是毫无疑问,张嘉师虽然修订了《秦律》,并且确定起名称为《秦律修正》,但是真正需要大幅度修改的地方并不多。

    比如说关于拐卖儿童,秦律当中就有了相应的描述:

    匿敖童,及占(癃)不审,典、老赎耐,百姓不当老,至老时不用请,敢为酢(诈)伪者,赀二甲;典、老弗告,赀各一甲;伍人,户一盾,皆(迁)之。

    而张嘉师则是认为这种处罚过轻,认为必须要增加这种惩罚,故而选择了进行相应的修改,比如说直接让人口贩子判处死刑,以及减轻打死人口贩子的人的处罚,变相鼓励对人口贩子的重度惩处方式。

    ……

    张嘉师不认为秦法暴虐,而且尤其是相比起后世封建王朝的相关法律,就可以看到《秦律》的死刑甚至是肉刑并不算太多。

    刑罚的主要方式,除了死刑以及肉刑之外,还有让其服徭役甚至是处以罚金。

    今课县、都官公服牛各一课,卒岁,十牛以上而三分一死;不盈十牛以下,及受服牛者卒岁死牛三以上,吏主者、徒食牛者及令、丞皆有罪。

    御中發徵,乏弗行,貲二甲。失期三日到五日,誶;六日到旬,貲一盾;過旬,貲一甲。其得(也),及詣。水雨,除興。興徒以為邑中之紅(功)者,令(嫴)堵卒歲。未卒堵壞,司空將紅(功)及君子主堵者有罪,令其徒復垣之,勿計為(徭)。縣葆禁苑、公馬牛苑,興徒以斬(塹)垣離(籬)散及補繕之,輒以效苑吏,苑吏循之。未卒歲或壞(),令縣復興徒為之,而勿計為(徭)。卒歲而或()壞,過三堵以上,縣葆者補繕之;三堵以下,及雖未盈卒歲而或()道出入,令苑輒自補繕之。

    译文:为朝廷征发徭役,如耽搁不加征发,应罚二甲。迟到三天到五天,斥责;六天到十天,罚一盾;超过十天,罚一甲。所征发人数已足,应尽速送抵服役处所。降雨不能动工,可免除本次征发。征发徒作城邑的工程,要对所筑的墙担保一年。不满一年而墙坏,主持工程的司空和负责该墙的君子有罪,令原来修墙的徒重新修筑,不得算入服徭役的时间。县应维修禁苑及牧养官有牛马的苑囿,徵发徒众为苑囿建造垫壕、墙垣、藩篱并加补修,修好即上交苑吏,由苑吏加以巡视。不满一年而有毁缺,令该县重征发徒众建造,而不得算入服徭役的时间。满一年而缺毁,墙面超过三方丈的,由维修的县补修;不到三方丈大,以及虽未满一年而有人私加破坏由之出入的,令该苑即自行补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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