我是大周太子妃_最新章节关于大司寇地位下降的原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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西周建国之初,周天子是最高裁判者,中央设大司寇,负责实践法律法令,辅佐周王行使司法权,大司寇下设小司寇,辅佐大司寇审理具体案件。大、小司寇下设专门的司法属吏,此外,基层设有士师、乡士、遂士等负责处理具体司法事宜,从上到下建立了一套严密的司法体系。
西周初年大司寇的职责,负责建立和颁行治理天下的三法,以辅佐王惩罚违法的诸侯国,禁止四方各国的叛逆:一是惩罚违法的新建立之国用轻法,二是惩罚违法的旧国用中法,三是惩罚乱国用重法。并用五种刑法纠察民众:一是针对野地之民的刑法,以鼓励务农而纠察是否勤劳;二是针对军队的刑法,以鼓励服从军令而纠察是否有离队的;三是针对六乡之民的刑法,以鼓励德行而纠察是否有不孝的;四是针对官府的刑法,以鼓励贤能而纠察是否失职;五是针对国都之民的刑法,以鼓励谨慎而纠察是否恭敬。
西周初年司寇一职居六官之首,司寇生的祖先苏忿生在当时的周王朝风光无限,被朝臣国民所敬畏。
可是不久之后周公旦颁《周礼》,《周礼》所述的周朝体制十分精密、宏大,《周礼》中的文化制度是礼乐制度,是以乐从属礼的思想制度。以“礼”来区别宗法远近等级秩序,同时又以“乐”来和同共融“礼”的等级秩序,两者相辅相成。在统治阶级内部所设定的等级具体表现为“天子八佾,诸公六,诸侯四”。舞队的行列,八人为一行,叫一佾。按周礼,天子的舞队用八佾(即六十四人),诸公六佾,诸侯四佾,士二佾。这样,阶层不同从而使用舞队人数的不同,是为了给人们灌输君权至上无人能与之相抗衡的等级秩序思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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