身兼居委会支部书记和制绳厂负责人的沈友金,在管理和经营方面实行“居企混同”,即将二者在经济上一体运行:企业人员和居委会工作人员交叉使用,企业租用的办公用房与居委会租用办公用房也在同一院落,企业与居委会之间的财务和账目也难分清……这些为其后来被判刑入狱埋下了隐患。
▲制绳厂的改制文件 代理人提供▲制绳厂的改制文件代理人提供
擅用居委会拆迁款被控两宗罪
2010年,沈友金被刑事拘留,检方所指控沈友金的犯罪事实主要就集中在2003年他接手制绳厂以后。
法院最终认定沈友金两项罪名,一是职务侵占,法院查明的犯罪事实是2003年下半年,沈友金时任东大居委会党支部书记期间,东大居委会一直租用房管处房屋办公,在东大街拆迁过程中,东大居委会获得拆迁补偿款204621.31元。
经沈友金安排,2003年12月9日,宿城区拆迁办将该款转到宿城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东大工程处账户,2003年12月12日款项从该账户转到沈友金个人企业的宿迁市制绳厂账户。
沈友金被法院认定的另一项罪名是挪用公款:2005年8月,沈友金担任宿城区幸福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兼东大居委会党支部书记。因东大居委会一直租房办公,沈友金于是寻求其他途径自行建造办公楼。
2005年,因该市统一规划,东大居委会筹建办公房的事宜中断,该居委会于2005年8月获得拆迁补偿费用2442699元。经沈友金安排,该款先是被转入幸福街道办会计核算中心,后又转至宿迁市制绳厂临时账户,最后又转至沈友金个人银行存折。2005年12月和2006年4月,沈友金安排分别取出账户中50万和100万借给他人使用。
▲沈友金一审二审的判决书▲沈友金一审二审的判决书
终审获刑12年并被追缴全部违法所得
2012年,沈友金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,法院同时判决对沈友金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。
沈友金提出上诉。二审法院认为,沈友金在基层组织工作中,利用职务便利,将集体财物非法占为己有,数额过大,其行为已经构成职务侵占罪;其在受国家委派从事基层工作过程中,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150万元供他人使用,情节严重,其行为已经构成挪用公款罪,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、证据确实充分,量刑并无不当,法院于2012年12月19日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。
▲纪委收缴沈友金1007余万元后开具的收据 代理人供图▲纪委收缴沈友金1007余万元后开具的收据代理人供图
违法所得107余万被纪委收缴1007余万
宣判后,沈友金开始服刑。2013年,宿城区纪委发文件公布开除沈友金党籍。同年,纪委对沈友金的违法所得予以收缴并开具了□□,三张带有纪委印章的扣款□□显示,共扣缴沈友金财产1007余万元。
沈友金及其家人对此很难接受,其妻子郭女士说:“根据法院终审判决,沈友金职务侵占20多万,挪用公款150万,违法所得共计170.4万余元,按照法院的判决,这一下多扣缴了800余万的财产。”
2013年上半年,沈友金要求区纪委将法院判决以外的资金予以退还。2013年11月,区纪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东大居委会、制绳厂等相关单位财务进行了审计,2014年1月,纪委发通知表示,通过审计,实际应该收缴沈友金的资金939万余元,所以应该退还其多收缴的资金为68万余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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