金玲开着一间小小的财务公司,表面上似乎和法律关系不大,但实际上财务公司和律师事务所联系挺紧密,双方相辅相成,经常互相介绍业务和生意。
比如,金玲的客户中有需要打官司的,她会推荐相熟的律师;相熟的律师有碰到需要财务的客户,也会推荐她;更别说双方有联合作业的时候。
金玲推荐人选,比我自个到律师事务所无头苍蝇一样地找,要靠谱得多。所以我才有底气在李锦标面前应承下这件事。
但阿紫一句原本无心的话提醒了我。这件事能不能找郑所办呢?
事情明摆着,找郑所,肯定比找律师好使。
吴总和郑所关系非常好,吴总是郑所孩子的救命恩人,只要吴总开口,郑所肯定没法推辞。但根据我对吴总的观察看,他似乎并不愿意麻烦郑所,他的口头禅是:“一点小事,就不要麻烦别人了。”
我理解吴总的心情,也同意他的观点。郑所这种朋友,就是用来办大事的,用一点小事――比如吴兵“喝可乐”被抓――去麻烦郑所,不但叨扰他,而且无形中拉低了自己的档次和形象。郑所这种人,本来就眼高于顶,一旦被他小看,就算是孩子的救命恩人,也再无平等交往的可能。
而且,作为朋友找郑所办事,有一个很重要的前提,可以说是最重要的前提,那就是所托之事一定要合法。
尽管吴总从来没说过这个前提,我心里透亮。
郑所是国家公职人员,有着不错的前途和职业,一方面,作为朋友,实在没道理陷他于不仁不义之地。另一方面,他也绝不会为了朋友牺牲自己的前途和职业。
而取保候审是法律允许的,也算大事,之所以托郑所办,不过是利用他的人脉,使这件事变得容易一点,时间上快一点――最好能让娜娜在外面过年。并不需要他违法乱纪。
想透彻后,我觉得郑所答应帮忙的可能在6成,或者更高。当然,前提是吴总愿意帮忙。吴总不愿意,一切白扯。
吴总开口后,即便郑所不答应,没关系,还有金玲兜底,取保候审也一定能够办成。
想到这儿,我对阿紫说:“打电话给孙建国,让他上来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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