孙建国说:“她说,本来带着个拖油瓶,条件就不好,这下更没人看得上了――这属于自嘲,不是抱怨。”
我说:“出事后,吴总有什么表示?”
孙建国说:“吴总答应医药费全报,营养费每人2千。”
我说:“吴总后来提过这事没有?”
孙建国说:“没有。”
我说:“脸上弄这么大块疤,给2千说不过去。这样吧,孙哥,再给她5千。”
我从侧面咨询过,结论是:许蓓蓓出这个事情,属于工伤――没错,别看她是干私活,却属于工伤。当然,这个工伤跟吴总没关系。她这个工伤的责任方有两个,一个是雇主,一个是业主;雇主不用说,是孙建国,业主是餐馆董事会,董事长是我。
我是向牛顿厂兼职财务金玲咨询的。
金玲的财务公司主营业务似乎和法律关系不大,但实际上财务公司和律师事务所联系挺紧密,双方相辅相成,经常互相介绍业务和生意。
比如,金玲的客户中有需要打官司的,她会推荐相熟的律师。相熟的律师有碰到需要财务的客户,也会推荐她。更别说双方有联合作业的时候。耳濡目染,金玲也是半个法律专家,她的说法大体不会有错。
这种情况下,作为受害方,如果许蓓蓓想“碰瓷”,想把事情搞大,没有个一两万是摆不平的,也许一两万都不够。点解?
如果她坚持要到医院做康复美容,一期一期地做,那费用可不是一般的大。碰到这种有人出钱的主儿,医院从来都是把刀子磨得快快的。
其实就算了解了这个情况,我也没当回事,直到今天看到许蓓蓓脸上的疤痕如此触目惊心,才觉得有必要重视这个问题。
孙建国说:“不用给,许蓓蓓不是贪财的人。”
我说:“钱想办法从材料款里出,只要有发票就行了――不用你出,也不用我出。”
这么做并非成心占大家的便宜,只是餐馆方作为业主,本来就要负很大一部分责任;孙建国虽然也要负责任,但他同时又是受害方,业主方一样要赔钱给他。
孙建国说:“不是谁出钱的问题,是没这个必要。”
我说:“孙哥,你就照我说的做。”
这起事件中的责任划分问题,除了我,可以说全部的当事人都不甚了了,也没有人去计较,在所有人看来,事情已经过去了。我当然不能把其中的是非曲直详解给大家,这样只会把事情搞大。
孙建国说:“好吧。”
他奇怪我为什么这么做,他会以为我是出于怜悯和同情。怜悯和同情固然有,不留手尾、求个心安才是最根本的原因。
阿紫和许蓓蓓有说有笑地过来了,走到近前听出来,她们说的是“花王”、“苏菲”、“日用”、“夜用”什么的。
她们不会无缘无故讨论这个,应该是有人大姨妈来了;阿紫肯定没有,那就是许蓓蓓。
看来孙建国今晚真的没有越轨。就算他想,都没有条件。
阿紫在我旁边坐下来,说:“吴兵呢?”
我说:“你猜。”
阿紫说:“你让他回去了?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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