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九**年二月八号,经省、地上报,国务院〔1989〕国函字20号文件批准建立阳平市。文件规定:“撤消阳平县,设立阳平市(地级),以原阳平县的行政区域为阳平市的行政区域,阳平市设立市中区,并将原涪城地区的旺苍、剑阁、青川三县划归阳平管辖。”后来,原属安新地区管辖的苍溪县,因邻近阳平,要求划归阳平市管辖。西蜀省人民政府根据苍溪的具体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,向国务院提交了《关于将苍溪县划归阳平市的请示》,报请国务院审批。一九**年六月十九号国务院以〔1989〕国函字节139号文件批复,同意将安新地区的苍溪县划归阳平市管辖。至此,阳平市行政区域范围基本确定,全市幅员面积约一万六千三百六十六平方公里。
正式建市的时间定在了一九**年七月一日建党节这天,新成立的阳平市政府和市委联合召开了建市大会,郑重宣布阳平市的建立。随后的三天中,全市绝大部分单位都放假庆祝,只有一些社会公共基础部门还留有人手值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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