汉密尔顿虽然对联邦宪法草案并不满意,但当他认识到自己的主张并不能被与会代表和美国人民所接受,就改变了政治态度,全力支持新宪法草案,以便日后在联邦政府中取得重要职位。因此,9月初在会议结束前,汉密尔顿作了一次发言,强调制宪的重要性,请求全体与会代表一致支持宪法的通过。之后,在纽约批准宪法运动中,他十分出力。
9月10日,讨论阶段结束后,大会任命风格委员会(the Committee of Style)来“润色文件“。威廉·塞缪尔·约翰逊领导该委员会,其他成员包括汉密尔顿、古弗尼尔·莫里斯、詹姆斯·麦迪逊和鲁弗斯·金。
1787年9月17日,汉密尔顿作为代表39个制宪会议代表签署人之一,代表纽约州签署了《美利坚合众国宪法》。
新宪法产生后,汉密尔顿以极大的热情投入到批准宪法的运动中。在1787年10月到1788年5月间,他与詹姆斯·麦迪逊、约翰·杰伊一起,先后在报纸上发表了85篇宣传解释新宪法的文章,以“普布利厄斯“署名发表,其中51篇文章出自汉密尔顿手笔。后来,这些文章被汇编成为《联邦党人文集》。汉密尔顿在文集中大力宣扬美国“三权分立“的总统制。他认为,国家权力应集中于联邦政府,行政权力不应属于集体而应当属于总统一人;总统对国会通过的法案有否决权;参议院的权限应凌驾于众议院之上;总统、参议员均由间接选举制选出;司法独立,联邦最高法院有权根据宪法精神,解释法令;法官是终身制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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