应该说,以“法律”来进行社会管理,是人类文明发展的一个必然结果。
问题不在于,康涅狄格这份“基本命令”的内容,是否能在其它文明或者殖民地,找到类似的条款,而在于它的地位。
简单点说,如果一部法律,没有总则性质及最高权威性,对政府和社会运行没有指导性,就不能被称之为“宪法”。
行政、立法、司法“三权分立”,是米国国家权力分配的一大特点。
以新J改革的初衷来说,将立法权从政府手中剥离再来,归于代议会或者公民大会,是一种必然。
然而,对于试图建立神权社会的宗J改革者来说,S经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性,并终将导致S职人员,拥有最终解释权。
从这个角度来说,康涅狄格用“民主”的方式,制定一部“基本命令”,而不是用“S经”原则来指导,政府管理和社会行为,
不仅为米国后来的“政J分离”,作出了制度上的探索,更为米国后来的“三权分立”体系,奠定了基础。
好了,通过对马萨诸塞、罗得岛以及康涅狄格的讲解,“米国文化”和“清J徒精神”,得以更立体的展现在我们面前。
总结下来,马萨诸塞殖民地的创建和运营,体现了米国文化中的威权、集体意识及保守倾向,
尽管它,绝对不认可自己的威权属性,包括对意识X态的重视和坚持。
罗得岛殖民地的诞生,展现出的是清教J精神中,“文化包容”的一面。
康涅狄格殖民地的贡献,则在于法律和规则至上观念的确立。
可以这样说,后世米国社会所表现出的诸多特点,尤其是那些看起来自相矛盾的表现,都能够从新英格兰地区,这三个州的前世找到源头。
上述三州,都位于新英格兰地区的南部,我们可以将之合称为“南部三州”。
他们的初创时间都是在17世纪30年代,也就是清J徒开始大规模,向新英格兰地区迁徙的那几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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