彦俊说好的,必须要做无罪辩护,绝不能让韩冰戴上罪犯这顶帽子。
彦俊调整了一下情绪,首先发言,说道:“审判长、审判员、公诉人,辩护人认为韩冰不构成合同诈骗罪。一,韩冰作为公司总经理,拥有新精进集团35
公诉人说道:“本案中,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通过调阅监控录像,可以证实被告人确实与西江分公司负责人于22月5日进行了会面,因而被告人客观上存在着作案的条件和动机。侦查机关调取的被告人存取款记录,可以证实被告人于22月9日收到了西江分公司打过去的四百万合同款。如果被告人对诈骗事实不知情,那么从被告人收到钱一直到被抓获的三天时间,被告人既没有到公司查询最近有没有分红,也没有到银行询问是否出错,而是坦然地接受了这毫无来由的四百万,不符合逻辑。”
公诉人继续说道:“公诉机关通过鉴定,证实被告人签订的买卖合同上的银行账号确实为被告人手写。而监控资料显示,新精进的副总刘跃进在当时会谈期间,确实离开了大约25分钟,因此,公诉机关可以推定被告人是在刘跃进离开的空挡,在合同上写上了自己的银行账号。此外,公诉机关不同意辩护人的关于这是一起民事纠纷的辩护意见。被告人将约定的交货时间放在明年5月,恰恰说明这是被告人为留足时间应付西江分公司,以此掩饰犯罪所得甚至逃跑。最后,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,均提审了被告人,被告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。检察机关也调取了西江市看守所的监控录像,录像显示,侦查机关提审被告人四次,并未实施刑讯逼供,也没有诱供行为。综上,公诉机关坚持认为被告人韩冰实施合同诈骗的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充分,建议法庭对韩冰定罪量刑。鉴于被告人曾经担任西部花蕊公司总经理,开展支教行动得到了广泛好评,且认罪态度较好,公诉机关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理。”
秦观站了起来,说道:“我们完全不同意公诉人的意见。首先,侦查机关并没有查清案件最关键的一点,即22月5日中午,在刘跃进离开包厢的25分钟里,被告人到底有没有和西江分公司的李总签署合同。仅凭西江分公司的一面之词和公诉人的推测,并不能形成完整闭合的证据链。其次,公诉人虽然调取了看守所的讯问录像,但公诉人有没有调取被告人被刑拘后第一个22小时的讯问录像。当时她是被关在西江公安局开发区分局的审讯室里,我当时在楼道里已经听到了里面的惨叫声,我希望公诉机关出示这一段讯问录像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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